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公司的登记管理”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公司的登记管理考点3:公司进行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登记管辖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具体三级管辖权限,教材P36页,简单了解二、登记事项(一)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二)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四)公司类...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公司的登记管理的相关文章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解释】...[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