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约定解除权。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协商(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五)债权...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