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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十五)

【 liuxue86.com - 建设工程法规 】

  28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8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8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8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5、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86、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一招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公安机关进行抽查。应当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87、环保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88、节能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89、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90、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91、单项工程峻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29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9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施工。未签证的,发生争议后承包人责任自负。

  294、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95、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96、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 质量保修期限. 3. 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297、★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9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一份留留备案机关存档。

  29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300、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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