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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变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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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变动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1、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有例外:如地役权变动、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

  1、交付主义: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主义:

  运输工具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保护

  1、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常见保护方式:

  权利人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致害人要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真题】

  1.物权变更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是()。【2012】

  A.船舶所有权

  B.土地抵押权

  C.机动车所有权

  D.地役权

  【答案】B

  【解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情形表现为()。【2011】

  A.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B.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AD

  【解析】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分原则: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无关。

  3.有关物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

  A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B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既可以请求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C侵害物权的,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行政责任

  D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B

  【解析】

  A错误,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C错误,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根据情节和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D错误,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确认权利,而不是请求返还原物。

  B正确,损害赔偿是保护物权的民事途径...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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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二、物权的主要种类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真题】

  1.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2012】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案】A

  【解析】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

  【提示】物权的分类是比较常见的考点,常见问法比如有2010年考题,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权等等。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2012】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3.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2010】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解析】

  建设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使用权;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但是使用权可以出让。

  4.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物权是一种支配权,需要义务人的行为配合

  B.物权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C.物权是一种相对权,用以对抗特定的相对人

  D.物权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同一物上可以存在几个物权

  【答案】B

  【解析】物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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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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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真题】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2011年】

  A.依法成立

  B.有自己的场所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法人四条件。E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要求是无限责任。

  2.根据《公司法》,公司法人成立日期是()之日。【2013】

  A.申请公司设立

  B.工商管理机关批准

  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D.组织机构代码证签发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关于法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

  A.法人以其登记注册地为住所

  B.企业法人自取得营业执照时取得法人资格

  C.非企业法人是指行政法人和事业法人

  D.建设单位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答案】D

  【解析】

  A错,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错,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我们一般将核准之日视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而非取得之日。

  C错,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D对,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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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执行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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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知识点:执行案件的管辖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三)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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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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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考点1: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点评: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考点2: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点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之前可以撤回,到达之后符合条件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考点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点评:注意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考点4:承诺的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点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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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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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1、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矿山工程为2.5%;(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财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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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财产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专利权的主体主要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的单位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等。《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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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相关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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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相关合同制度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一、承揽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自己完成、独立性

  2.承揽人的义务: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通知和保密、接受检查和保管成果、交付工作成果

  3.定作人的义务:提供材料和协助完成、支付报酬、依法赔偿损失、验收工作成果

  4.承揽合同解除: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前提是赔偿承揽人损失

  二、买卖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

  1.法律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2.出卖人的义务

  交付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1)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孽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孽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孽 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的解除: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不及:不涉及到)

  举个例子:电视机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电视机有问题,电视机和遥控器都可以退货;如果遥控器有问题,就不把电视机也退货了。

  三、借款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

  1.特征:标的物是货币、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四、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达协议)

  五、运输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六、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 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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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要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完善、改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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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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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