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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2015年证券从业第九章第二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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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备考期间,考生们都有很多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知识点问题,例如本文“《发行与承销》2015年证券从业第九章第二节:知识点”,一些考生对此有疑问,故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为广大考生进行了整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九章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一、申报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1.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3.表决程序及相关要求。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保荐事项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四)编制申报文件

  保荐人(主承销商)还应负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责任,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l个完整会计年度,自上市之日算起。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了解)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一)受理申请文件

  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核准

  (五)证券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再次申请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七)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例题: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报( )核准。

  A.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B.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中国证监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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