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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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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专属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

  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二、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三、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33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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