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乙方负责区域第一年度总销售量盒。
计算量基准。其后期年度中的月度分解参考第一年度销售量分解表,按30%的比例递增。如乙方达不成区域月度、年度销售量的70%,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可增加新品上市,乙方享受同等条件下的营销合作优先权,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作协议。
第九条:乙方所负责区域市场应设立固定办公、市场运营服务点,并承担所有费用支出。
第十条,乙方在市场营运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甲方营销中心的市场指导及营运监督,全面提高“统益”品牌的形象,不得有损害“统益”品牌的故意行为。乙方在市场营运中因故意损害“统益”品牌形象,造成市场损失,应赔偿品牌市场实际损失,并且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销售结算方式:乙方代甲方结算订货款,乙方以本协议规定的价格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结算客户货款。或者由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收款后按本协议规定的价格与客户结算订货款后,结余部分,由甲方在二日内汇至乙方指定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