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订货: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将当月订货计划报甲方营销中心。第十三条:甲方承担乙方区域客户订货运输责任。件以上由甲方承担运费。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完全执行本协议的情况下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限内,因国家法律限制本产品不能再生产的事实,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因甲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市场经营形式改变,本协议与甲方经营形式相冲突,甲方应提前60天与乙方协商解除此协议。
第十六条:乙方因其它自然原因不能与甲方合作时,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便于产品在区域内的正常销售。
第十七条:本协议末尽事宜,以附加协议约定,其附加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