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乙方有权在甲方的委托项目中注明由乙方设计或提供支持等字样或标识。
第四条工作及验收
4.1甲方应对委托项目的总体设计风格及功能要求提出书面要求,如甲方无法提供此要求,将由乙方创意设计人员提供设计方案。
4.2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三确定的运作方式进行工作。
4.3乙方完成各阶段规定的工作时,甲方需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推进计划由本合同第2.4条指定的负责人书面验收签收,乙方并以此作为凭证进行各阶段请款准则。
4.4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解决。超过验收期甲方既不签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甲方默认。
4.5甲方验收确认后,再行提出修改意见的,须向乙方支付涉及修改部分总费用的20%的修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