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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渎职罪

  【内容提要】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滥用职权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

  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以及本罪与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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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贪污贿赂罪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贪污贿赂罪

  【内容提要】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行为人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这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2)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人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中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恶的客观行为不具有渎职性,隐瞒境外存款罪是不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3)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为贿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物罪。(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一、 贪污贿赂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贪污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 挪用公款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目的。

  3.认定本罪需要划清本罪与合法借款行为、本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三) 受贿罪

  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索贿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危害国防利益罪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危害国防利益罪

  【内容提要】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即国家的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等涉及国家国防方面的利益。(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其中个别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还有部分犯罪只能由战时构成,如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也有少部分是特殊主体,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还有的犯罪则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4)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部分只能由故意构成,少数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共计21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军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

  (二)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以及盗窃罪之间的界限。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 本罪是指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军人的声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界限。

  (四)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 本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罪数问题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罪数问题”,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罪数问题

  一、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侧重的是犯罪行为。

  二、特殊形态的分类: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常见的继续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继续犯在溯及力问题、承继的共犯问题、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追诉时效问题与普通犯罪都不一样。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

  其二,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伪造的发票。

  其四,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真实的一罪,虚假的两罪。如百宝山案件。

  (2)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11年)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的情形。如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等。

  (2)结果加重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必须至少有两档以上法定刑。如遗弃罪只有一档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而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我国没有,日本有强盗强奸罪。

  2.集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的情形。包括:

  (1)常习犯:行为人养成犯罪习性,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的犯罪情形。

  如79年刑法中的惯窃、惯骗:一般盗窃、诈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惯窃、惯骗或者盗...

2017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速记

 

  马上就要进行司法考试了,同学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速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出国留学网小编祝大家顺利过关!更多关于司法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2017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知识点速记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

  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

  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

  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

  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

  婚:重婚案遗:

  以,即遗:遗弃案

  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

  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

  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

  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

  应当与可以顺口溜

  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遗憾你我不年轻

  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不过只要一样就行了,自首后可以不立功,如执意要立就立大功,那就恭喜你是“应当减轻或免除”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半疯半癫不免刑。(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但不免除)

  二、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刑法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精神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适用1979年刑法(即行为时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77条的规定。

  (2)对于酌定减轻处罚、累犯的认定、自首的认定、立功的认定、缓刑的撤销、假释的适用与撤销等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例如,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旧刑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3)对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根据旧刑法需要类推处理而没有处理的,不管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都不得以类推方式定罪量刑。

  (4)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

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单位犯罪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单位犯罪”,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单位犯罪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

  3.个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5.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

  1.理论规律: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单位构成。

  2.立法规律:

  (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主要有: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9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强迫劳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两个罪名为《修正案七》增加)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规定),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修正案七规定)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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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正当防卫成立要件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正当防卫”,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正当防卫成立要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

  中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是指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新的观点认为,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防卫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正在实施不发侵犯行为;防卫意志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

  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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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时效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时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时效

  一、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满”不含本数。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起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三、中断: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四、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已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09年)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D)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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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未遂的类型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未遂的类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未遂的类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反映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下面是gz85小编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一般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伏。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再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实害结果(侵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实害结果的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

  例如,甲以为乙的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口袋,但乙的L]袋中并无钱包,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如,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凶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 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方法(丝毫不具有发生既遂结果的危险性)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又由于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所以,上述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都仅限于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情形。倘若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属于不可罚的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