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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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27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

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权益类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股票基金)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防止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补充】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了解)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3

 

交易结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要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一)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配合完成:

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存管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存管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存管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二)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熟悉)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存取、清算与交收过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1.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主委托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该交易启动后,银行将减少对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2.客户证券交易由证券公司单方发起。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及密码,采用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手段进行交易。

3.证券公司接到客户委托买卖指令后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报送交易指令。

4.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当日成交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并将清算交收文件发给证券公司。

5.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及存管银行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6.存管银行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7.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给存管银行。

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5

 

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掌握)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熟悉)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新增)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掌握)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掌握)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教材例题】某上...

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25

 

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风险限额等,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26

 

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运作流程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四)专人负责清算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

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36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五)席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六)投资组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

201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选讲义37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

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4.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7.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的,在申请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就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目前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差异进行说明。

(二)受理

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三)审核

托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熟悉)

证券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具体内容(15项,参见教材228页)。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熟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定。

(一)客户的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