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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7《中级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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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存款

  1.强制存入、禁止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5)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3.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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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资料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资料”,不付出汗水就不会有成功,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哦,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考点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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