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经济法主体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经济法主体栏目,提供与经济法主体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主体必须是国民经济管理活动或者一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直接参加者,是依照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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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例】多项选择题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控行为

  D.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调控行为。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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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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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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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2010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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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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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考点3: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种类 ★ ★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叫做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