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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东出资形式及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考点2016年教材未涉及)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考点2016年教材未涉及)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

  【解释2】所有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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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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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提供担保

  是否需要经过股东(大)决议,关键看提供担保的对象:

提供担保的对象

担保限制条件

他人

(1)“二选一”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017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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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2.活期储蓄存款

  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不付出汗水就不会有成功,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哦,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七】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合同的效力:(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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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2017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会计职称2017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不付出汗水就不会有成功,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哦,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二】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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