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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错过工伤申报期可申请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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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错过工伤申报期可申请侵权赔偿

  陶某在沈某办的企业上班。2016年11月6日,陶某在工作中用手去拿塑机中的产品,结果被塑机轧伤了右手。

  在治疗期间,公司老板沈某态度积极,不仅垫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陶某2万元赔偿金,并说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

  陶某当时想,如果协商不好,自己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

  今年2月初,陶某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陶某就自行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陶某的工伤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时限,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认定,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陶某心急如焚。

  那么,在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评析

  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劳动者如果有合理事由的话,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想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就不可能了。不过,工伤职工错过了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虽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向单位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属于侵权损害。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陶某于2016年11月6日遭遇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诉讼,要求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赔偿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承担全部责任。而在侵权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本案中,由于陶某违反操作规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是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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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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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2)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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