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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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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

  第九章 劳动安全卫生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其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

  二、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特征

  1、保护对象的首要性

  2、内容的技术性

  3、适用范围的普遍性

  4、适用的强制性

  三、劳动保护的方针

  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

  2、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3、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五、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六、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6、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伤亡事故的分类、报告和处理)

  第十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

  (一)概念

  (二)主要内容

  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

  2、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经期的保护、孕期的保护、产期的保护和哺乳期的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概念

  (二)主要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

  2、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表现在5个方面)

  第十一章 职业培训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

  1、概念

  2、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区别

  (1)对象不同

  (2)目标不同

  (3)形式不同

  (4)性质不同

  普通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职业培训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职业培训立法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

  3、投资收益原则

  4、效益责任原则

  5、学以致用原则

  三、职业培训的种类

  (一)就业前培训

  1、学徒培训(学徒培训合同、师徒合同)

  2、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3、学校培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厂校联合办学)

  (二)在职培训

  1、在岗业余培训

  2、离岗专门培训

  (三)转业培训

  四、职业技能鉴定

  (一)概念

  (二)技术标准

  (三)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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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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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概念和范围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和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

  (二)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包括日常休息时间和休假。

  二者关系:是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

  二、工时立法的起源

  工时立法意义最为重大的是8小时工作制的确定。 8小时工作制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08年的新西兰,当时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睡眠”的原则。

  三、工时立法的任务

  保护劳动者休息权是工时立法的主要任务,即要规定最高工时标准和最低休息时间标准;提高工时利用效率处于次要地位。

  四、最高工时标准(法定最长工时)

  我国日最高工时为8小时,周最高工时为40小时。

  世界性趋势是缩短法定最高工时(我国原来实行48小时,1994年3月1号起缩短为44小时,1995年5月1号起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

  五、工时形式(工作日种类)

  1、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作日)

  2、非标准工时形式

  (1)缩短工作日

  (2)延长工作日

  (3)不定时工作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六、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

  4、法定节日

  (1)全体公民的节日

  (2)部分公民的节日

  5、探亲假

  6、年休假

  7、其它休假

  七、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

  (一)概念

  1、加班

  2、加点: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二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性规定

  1、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

  2、延长工时的条件和程序

  3、延长工时的长度限制

  (三)延长工时不受程序、长度限制的特殊情形

  (四)延长工时的补偿

  (五)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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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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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第七章 工资

  一、工资的概念

  二、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的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 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三、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

  1、劳动者的工资权

  包括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和工资分配参与权

  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和工资水平确定权。但是在法定范围内的 自主,其分配方案须职代会审议通过。

  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包括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对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直接管理

  四、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1、界定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的构成(6部分组成)

  (2)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部分(由5部分组成)

  2、调控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水平

  主要措施有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指导价位

  3、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针对不同用人单位采取不同措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指令性控制和、工资总额考核控制、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

  五、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理解

  注意其前提要件、形式要件,是工资的法定最低标准。

  最早专门最低工资立法是189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颁布的试行性的最低工资法令。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比较突出,难以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1)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有:

  A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 活费用

  B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C 劳动生产率(从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考虑)

  D 就业状况

  E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制定程序

  分为三步:初步拟定、征求意见、备案

  3、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1)省级政府批准

  (2)劳动行政部门批准7天后以规定方式发布

  4、不应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项目

  六、工资形式

  1、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2、辅助形式

  (1)奖金

  (2)津贴

  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2、加班工资

  3、婚、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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