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刑诉发条变化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司法考试刑诉发条变化栏目,提供与司法考试刑诉发条变化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

 

  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温馨提示广大2016司法考试考生注意司法考试刑诉法条的变动以及评卷原则,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阅。

  原法第36 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新法第38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变化:

  将阅卷范围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

  解读:

  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都不在阅卷范围,辩护律师既不敢主动调查取证,也无法通过阅卷获取信息,极大的影响了辩护效果。

  这次修改将阅卷范围拓展到了案卷材料,律师阅卷权至少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考察方式:

  律师法将阅卷范围拓展到案卷材料,但由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在实践中总是被拒绝适用,司法部08 年至今,从未在卷二中考察过律师法对阅卷权问题的新规,此次律师法的规定被刑诉法确认,因此考察的可能性很大。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