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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考前练习题

 

  2022年的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主观题考试,各位考生在短时间内完成客观题部分的考试,同时要开始紧张的复习主观题的考试内容,实在是难上加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考前练习题,快和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题目为2022年法考主观题官方案例

案例:

  2010年下半年,在吴某担任某国有独资基建公司(以下简称基建公司)总经理期间,徐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承接该公司某项目所需钢绞线全部供应业务。吴某原计划安排情妇赵某承接该业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30万元,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利用职权,决定以徐某的名义承接总额700万元的钢绞线供应业务。2010年9月底,徐某按约定联系吴某交付30万元好处费。吴某带徐某与赵某见面,谎称赵某系领导的朋友,徐某将30万元交给赵某。

  2011年,徐某又为某公立学校承包工程,工程按质按量完工后,学校一直拖欠工程款(3000万元)。徐某听说吴某与校长张某很熟,便送给吴某10万元,请吴某帮忙。吴某让张某帮忙解决,张某于是将工程款给付徐某。

  2012年,基建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吴某明知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3笔共计460万元系上几年虚设,而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隐瞒该款项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该3笔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并予以确认。同年底,政府发文同意该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此后,基建公司在570名职工中平均配股。2013年6月,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长为吴某。之后,吴某收购了其他569名股东的全部股份,并于同年8月正式成立蓝天基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2013年9月,蓝天公司向区财政局交清国有资产购买款4650万元。随后,吴某积极办理公司产权转移手续。案发时,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问题

  1.吴某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让徐某支付30万元给赵某,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如果构成,是否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为什么?

  2.徐某支付30万元给赵某,徐某和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徐某请求吴某帮忙解决学校的工程款一案,徐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4.如果该公立学校属于基建公司开办的学校,徐某和吴某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5.吴某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潜在流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法考的考试内容

  客观题考查包括卷一、卷二。

  卷一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二考查科目为:<...

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各法律法规考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在司法考试的客观题考试中,包含了多项法律法规部分的知识点内容,同时这些法规中的考试内容难度也比较高,接下来就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份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各法律法规考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吧!

  行政法

  问

  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甲与所在机关的公务员聘任合同争议作出仲裁裁决

  B.市教育委员会告知教师乙所申诉的薪酬问题,学校处理意见正确

  考点:不实际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C.省政府依照国务院对行政区划的勘定就某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复议决定

  D.镇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辖区内的企业一次性缴纳公共厕所建设费1万元

  正确答案:ABC  

  刑法

  问

  某国企公司里,财务室的保险柜须有钥匙和密码共同使用才能打开,会计甲掌管钥匙, 出纳乙掌管密码,甲乙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捡到甲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考点: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B.乙骗到甲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走现 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考点:贪污罪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

  C.甲偷看乙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取走现 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

  考点: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D.甲和乙共谋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正确答案:CD

  宪法

  问

  关于2018年宪法修正案涉及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B.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考点:宪法修改的具体体现

  C.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D.领导干部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正确答案:AC

  行政法

  问

  A市B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朱某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朱某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B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货币补偿60万元,朱某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朱某向A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申请。朱某遂以B区政府和A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朱某与B区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不履行,后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决定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的适用范围

  B.法院...

202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前必备练习题

 

  2022年的司法考试的第一场考试即将在9天之后正式开始,各位考生在复习时是否有进行同等量的做题训练呢?下面的内容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前必备练习题,快来看看吧!

  管辖: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

  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记牢。

  2012年的考查重点在新修增的条款内容,但是被修改前的条款,修改前的内容是容易被命题人拿来做易混淆选项的,这对修改前已经掌握了不同程度刑诉法知识的考生来说,是比较容易出错的。

  2.【答案】BC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覆 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 覆 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 覆 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一共12个罪名。所以B选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当选。

  A选项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类犯罪,D选项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所以不当选。 C选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

2017司法考试三卷同步训练:地役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同步训练:地役权”,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司考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司考理论精炼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例:甲在海边拥有一幢别墅,为了方便其观看海景,甲在与其毗连的乙的地上设定了不得建高层建筑物的地役权。为方便丙观看海景,甲可否把该地役权转让给自己的邻居丙?

  答:不可以。因为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角度2】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仍然存继;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仍就分割后的各地块存继。

  例:甲地在乙地设有通行的地役权,后来甲地分割为丙、丁两地,则丙、丁两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仍得各自从乙地通行。

  三、应试能力拓展

  例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 )

  A.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B.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

  C.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D.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答案:ABCD

  答案解析:相邻关系本质上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例2:(03.卷三.单.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练习题:美术作品著作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练习题:美术作品著作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须注意美术作品和美术作品载体的关系,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区别的。“美术作品与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者著作权的转移”,此规则也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等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享有展览权,此外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例题】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21题,单选)

  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

  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

  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

  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甲从书画市场上合法购入乙的摄影作品《鸟巢》的所有权,因此,甲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因此,A项错误,不选;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的行为构成剽窃,因此,B项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而且乙已经将作品发表并出售,因此,丙不可能再侵犯乙的发表权了,C项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丁应该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是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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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练习题:委托作品著作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练习题:委托作品著作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委托作品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作者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而创作的作品。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解决,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为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本人。

  【例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如果该产品包装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58题,多选)

  A.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

  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但仍构成侵权

  D.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答案】BCD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乙公司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素以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受托人乙,A项说法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制作的包装盒上未经丙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乙的该行为侵害了丙的复制权,所以B是正确的。甲公司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包装盒投入市场,尽管甲并不知情,但仍然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依然构成侵权(侵权是事实行为),所以C是正确的。《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题中,由于该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因此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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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选择题练习及答案

 

  本文“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选择题练习及答案”,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1999年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

  A.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D.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根据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D.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3.以下哪些属于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

  A.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 B.经济特区的设立

  C.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D.直辖市的设立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

  A.宪法对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B.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

  C.宪法在国家生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

  D.宪法在实施以后通常能在较长时间内不作变动或不作较大的变动

  5.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和审查行政法规的合法性

  B.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议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D.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议省人大罢免省长

  6.下列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都有休息的权利

  C.我国宪法规定“我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D.我国宪法对发展公民社会保障权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未作规定

  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 )

  A.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了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

  B.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

  C.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撤销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8.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员现在享有选举权?( )

  A.刘某今年17岁,因对他人造成伤害,被劳动教养两年,现已被教养一年

  B.李某...

2017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刑法案例

 

  “2017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刑法案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谭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5月,谭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谭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谭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谭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到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谭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谭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谭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谭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2)谭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3)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卖淫妇女黄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5)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6)嫖客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为何罪?

  (7)对谭某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考虑哪些法定处罚情节?

  [答案]

  (1)对谭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2)谭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不应单独定罪,而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对负责保安的李某与协助管理卖淫妇女的赵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4)卖淫妇女黄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5)罗某为谭某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包庇罪。

  (6)嫖客陈某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传播性病罪与嫖宿幼女罪。

  (7)谭某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一是其本人为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应从重处罚;二是其构成累犯,也应当从重处罚。

  [解题思路]

  本题是以组织卖淫为中心形成的相关犯罪行为,所以解答的着眼点在于明确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基本特征与规范要求,如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之间的关系、组织行为的具体内涵(与强迫、容留、引诱、介绍卖淫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组织卖淫罪的法定的加重构成情形。

  [法理详解]

  (1)对谭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

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刑事诉讼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模拟题:刑事诉讼法案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案情]

  1989年3月9目,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姐玩玩”,刘、王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玉民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玉民突然急刹车,张、王二人跳下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张文财、刘玉民、王志刚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问题]

  (1)根据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原则,分析本案中各法院管辖的可行性问题。

  (2)如果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乙市法院对管辖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量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自己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且被告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则该案的管辖应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为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需以由其审判更为适宜为条件。所谓更为适宜,一般是指:①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群众更

  为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比较安全和方便;②被告人在当地民愤极大,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进行审判的;③被告人有可以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而应当在其居住所在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

  本案还涉及指定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就是指定管辖,适用于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24—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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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分析:地役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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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丙购得该房屋后建高层住宅。甲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拒绝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请分析:

  (1)从民法理论上分析,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抑或地役权纠纷? 法律 教育网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你认为甲是否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

  答:(1)依民法理论分析,本案应属于地役权纠纷。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行使都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以及邻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故实践中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认定某一法律关系究竟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

  1)有无提供便利的必要性。本案中,丙购地兴建高楼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甲今后正常的生活起居,只不过是使其观看大海景色受到一定阻拦。

  2)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抑或约定。本案中,“观景权”并非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赋予的权利,而是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的。

  3)权利取得是有偿抑或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取得大都是有偿的,其依约定而取得,供役地人并没有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但供役地人提供的便利确实满足了需役地人的某种特殊要求和需要,为需役地人带来了某种特定的利益,该便利已经超过了法律所施加的义务,为此需役地人应当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费用来作为自己获得便利的对价。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金钱应为甲获取地役权而向乙支付的对价。

  综上,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

  (2)我国现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肯定了其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该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可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与乙之间设立的约定是有效的,地役权于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是由于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丙。甲无权要求丙停止兴建,只能要求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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