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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契税法律制度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契税法律制度”,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契税的是( )。(2009年)

  A.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B.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C.企业将厂房抵押给银行

  D.个人承租居民住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范围。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以及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或者抵押等,均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三、契税的税率:比例税率(3%-5%)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提示: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契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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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点:契税法律制度---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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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点:契税法律制度---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09年单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注意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3】与土地增值税区别,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不同。

  计税依据(★★★)(10年单选;11年单选、多选;12年单选、多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必须掌握)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总结】有成交价格按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按市场价格,交换的按差额,补交的按补交金额。

  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知识点、纳税期限(14年单选)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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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

 

  本文“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和物品。货物之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商品。

  (二)纳税义务人

  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是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二是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三是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四是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税则、税目和税率

  (一)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根据我国1992年公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全部应税商品共分为21大类税目。

  (二)税目表包括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三)进口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为了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从1985年至1997年在很大范围内调整了税率,使关税算术平均税率从23%降至17%。从1999年1月1日起,又降低部分纺织品、玩具、林产品三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税幅度从8%到78%不等。出口关税税率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是一种差别比例税率。自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生漆、生丝等14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继续保留了鲤鱼苗等35种商品的出口关税。

  三、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是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二是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是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是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是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4)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契税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外国公民。

  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芦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

  即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按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1)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2)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复习资料:契税法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复习资料:契税法”,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二节 契税法

  知识点2:契税法

  一、契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

  (一)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典型例题]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ABC)。(2002年考试题)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企业分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有(ABC)。(2005年考试题)

  A.以房产抵债 B.将房产赠与他人 C.以房产作投资 D.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法定继承免征契税)

  三、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

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

 

 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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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对象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3.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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