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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计税依据

 

  考友们都准备好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计税依据”,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与应税矿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特殊情形】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按关联单位销售额征收资源税;既有对外销售,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它自用,对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对外平均售价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按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基本规定: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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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程租、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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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租、期租、湿租、光租和干租,如何区分?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

  试题练习:依据关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中可享受法定免税的是( )。

  A、有商业价值的进口货样

  B、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C、贸易公司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

  D、制造企业进口的科学仪器

  正确答案:B

  解析: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属于关税的法定免税项目,选项A不正确;贸易公司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制造公司进口的科学仪器不符合免税条件,选项C、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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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城建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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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税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代征代扣城建税——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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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复习资料: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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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契税法

  知识点2:契税法

  一、契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

  (一)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典型例题]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ABC)。(2002年考试题)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企业分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有(ABC)。(2005年考试题)

  A.以房产抵债 B.将房产赠与他人 C.以房产作投资 D.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法定继承免征契税)

  三、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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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A)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240+30/30%)×5=1700(万元)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 某采矿企业2008年6月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原矿石40000吨、锡矿精矿100吨,锡矿的选矿比为1:15,锡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纳资源税(A)元。

  A.249000  B.174300  C.240600  D.168420

  【答案】应纳资源税=(40000+100×15)×6=249000(元)

  注意:有时考试中的选矿比以百分数的形式提供,例如40%,则折算时直接用精矿数量除以该百分数即可!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典型例题]某盐场2009年7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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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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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价外费用常见的有: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新产品的市场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

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复习资料: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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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导航】:

  1.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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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提炼:税法要素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易考点:国际重复课”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提炼:税法要素

  【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法要素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答案】A

  【解析】

  税目是各个税种的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考点精讲: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5、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6、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7、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8、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9、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0、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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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易考点:国际重复课税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易考点:国际重复课税”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提前祝广大考生一次通关以!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易考点:国际重复课税

  【单选题】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是( )。

  A、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B、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复合税制度的普遍化

  【答案】B

  【解析】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考点精讲:国际重复课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产生原因

注册会计师《税法》2017重点:税目与税率

 

  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提供“注册会计师《税法》2017重点:税目与税率”希望可以帮助到五湖四海的考生,了解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讯息!

  注册会计师《税法》2017重点:税目与税率

  【单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B、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10%

  C、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按照250元/吨的税额计算消费税

  D、比例税率中,最高的税率为56%,最低税率为1%

  【答案】B

  【解析】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考点精讲: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注意以下几点: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税目的征收范围。

  3.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4.消费税新添加电池、涂料两个税目。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1.消费税15个税目中,化妆品、电池、涂料、小汽车等采用比例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但是卷烟和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2.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1)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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