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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

 

 2016CPA考试《税法》精选讲义: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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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对象

  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者应向国家缴纳出让金,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现值(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3.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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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2016CPA《税法》精选讲义: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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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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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选讲义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精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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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税

  一、概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镇的5%;其他1%。

  2.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3.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4.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5. 因减免税而对“三税”进行退库的,可同时对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退库。

  6.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解析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

  【解析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三)税收优惠

  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税目与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相关链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