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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期间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民法常识你知道多少,民法法律常识中保证的相关知识点你掌握了吗,快看看关于保证期间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期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担保法》

  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件条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31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32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不同于一般的债务,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受三重时间上的限制:①保证期间;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③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换言之,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①第一次:债权人未在 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 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②第二次:保证人对债权人之保证偾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③第三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这一援用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1.保证期间的作用与效力(《担保法》第25、26条)。

  (1)作用。督促债权人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债权。

  ①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②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效力。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2.保证期间的确定。

  (1)有约定的按约定(可约定为3个月,亦可约定为5年。随意!)。须注意:下列两种约定不发生效力,依法确定保证期间的长度(《担保法解释》第32条):

  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6个月起算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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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保证方式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不仅会对生活常识文化常识进行考查,同时还有一些民法法律常识喔,快看看关于保证的方式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方式,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A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25条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25条)。

  (1)概念。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X打责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①考试时,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须注意: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要把“不”看成“不能”(对于出题人不规范的表述,你得适应!), 保证方式仍为一般保证。

  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④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典型真题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03年·卷三·36题一AC)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

2014四川公务员考试常识练习之民法常识

 

  还在为四川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效率不高而烦恼吗?那就来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备考频道,我们为您精心准备了一系列的备考资料,下面是小编为您准备的四川2014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练习之民法常识,希望对您的考试会有所帮助,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1.公民小朱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视为(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有部分行为能力人

  2.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3.甲乙是一对恋人,在互换照片之后,终止了恋爱关系,甲向乙所要自己的照片,乙十分不满,就用笔在甲的照片上乱画一番,然后还给甲,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4.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5..有一次,飞机在起飞过程中乘客罗某手机铃声响起来,乘务员和治安人员强行扣押其手机,罗不服,欲诉讼,被告方应为( )。

  A.治安人员

  B.乘务员

  C.该航空公司

  D.机长

  出国留学网参考解析:

  1.答案: B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选B。

  2.答案: A

  解析: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律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B

  解析:公民的肖像权,他人不得侵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肖像权,而本题中乙的乱涂画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肖像权,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D

  解析: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签订双方,合同的客体是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题目中,乙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丙,由丙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丙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的关系,客体没有变化。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C

  解析:罗某对乘务人员和治安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应以乘务人员和治安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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