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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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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欢迎您下载!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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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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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假离婚案的背后

07-25

    【申论背景链接】

  2013年3月下旬,上海闵行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心门口,特意设立“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大幅公告警示牌,引来唏嘘围观。除了文字,警示牌上方还形象地绘制了两块动画插图。其中一对夫妻亲昵地依偎在一起,正准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两人手中还拿着贷款申请和首套房申请,办完离婚就准备去买房。

  【标准表述】

  利益面前婚姻成儿戏。3月份以来,除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排长队景象以外,扎堆假离婚也成为各地的独特风景。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新一轮的中国式“假离婚”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

  其一,利率诱人:婚姻诚可贵,房子价更高。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去年各地陆续出台抑制投机的住房调控政策,其中,家庭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贷款利率1.1倍,在严厉的房贷政策下,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因为根据相关房贷政策,离婚后夫妇一方原先没买过房子的,此时再买就可以享受商业贷款的优惠政策。根据各地房价,离婚后买二套房的成本能省下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其二,补偿诱人:一户变两户,拆迁补偿多一倍。拆迁时为了多分一套房,夫妻之间“假离婚”的,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更是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假离婚,可以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离婚分户后,每个户头都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此外,每个拆迁户还可以分得一套补偿安置房,如此算来,如果两人离婚了,就变成了2户,这样就可以享受远远大于1户的实际回报,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费用,这笔账着实很诱人。

  其三,择校诱人:迁到好学区,孩子能上名校。在今天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规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将来搞个假离婚去择校,很多人也认为是值得的。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就假离婚,然后把户口随一方迁到学区比较好的老人家或者单位。一些家长则为了买到好学区的房子,规避二套房的调控政策。

  此外,在吃低保、就业、逃避债务、多生孩子等方面,假离婚也一个百试不爽的获利“良策”。

  [措施]

  对此,我们建议: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反思政策方向。如果假离婚只是个别人的分散式的行为,我们可以另当别论。如果假离婚具有明显的群体属性,同质性很强,就要从政策上制度上体制上找原因,最严肃的婚姻一旦遭遇政策和制度上的漏洞,就难免生长出怪胎。如果我们在制定分房政策时考虑得周全一些,在制定低保政策时全面考虑到政策之间的关联效应,在制定各项政策时认真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那么中国式的假离婚就要减少很多很多。只要有了这种精神,干部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政策的科学性等问题就可容忍而解,在面对婚姻和利益的时候,我们就能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来支撑起社会大众应该坚守的底线,而不仅仅是靠老百姓的自律。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利益而离婚”,它把人们导向了一种错误的思维,这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紊乱;假离婚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现代社会是一个效率社会,人们在离婚与复婚的反反复复的惦量中,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假离婚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老百姓有理由对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政策的科学性提出质疑。因此,我们要加强社会诚信,建立起政府公信力,保障社会秩序良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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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分享最新的案件调解方式和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了解最新的司法考试讯息,总会对考生能有帮助。

  远在广东打工的男子吴某与女子李某相识、相恋到结婚,因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男子吴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顺利解决纠纷,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利用微信视频开庭,让身隔千里的夫妻,成功调解离婚。7月28日,原告吴某顺利拿到了调解书。

  双清区的男子吴某高中毕业后就外出广东佛山务工,在务工期间与同厂的广东梅州女青年李某相识相恋,并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迫于生活压力,婚后李某在家照顾小孩,吴某继续外出务工。随着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加之二人为人处事和对待金钱等方式方法不同,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4年底,妻子李某带着孩子回广东娘家居住生活,并不与吴某联系。无奈之下,吴某于今年5月劳动节回家休假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的电话打不通,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但从吴某处得知,夫妻两人以前常用微信联系,李某的微信号可能没有变。承办的朱法官试着加了一下,顺利通过。朱法官向李某送达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前,李某与法官联系,明确表示路途遥远,不便来开庭,但表示愿意离婚。

  开庭时,法官想到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当场调解,在吴某在场见证情况下,朱法官通过视频聊天确认李某的身份,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李某亦通过微信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表示愿意离婚并独自抚养小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随后,承办法官将根据调解笔录做好的调解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了被告李某。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均表示感谢。

  据了解,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创新利用QQ、微信等方式快捷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立案或调解案件。今年以来,就己经用QQ、微信调结案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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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法院将离婚案延期为2017年高考让路

 

  不苦不累,高考无味;不拼不搏,等于白活。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高考栏目编辑为您整理“大庆法院将离婚案延期为2017年高考让路”,希望对您有用。

  “孩子能快乐高考,我得感激你,王法官,是你给我儿子一个美好的未来!我相信他能考出好成绩!”6月7日,送孩子进入高考考场后,当事人陈女士便给黑龙江大庆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庆娟打来电话,这样说。

  原来,陈女士是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一个月前,其因家庭矛盾及被猜疑,被丈夫杨先生诉到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立案后,微机自动分案系统确定该案开庭时间预定于6月5日。

  案卷到主审法官王庆娟手里后,她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当看到双方唯一的孩子是一名即将高考的学生时,顿时感慨万千,也为此感到特别惋惜和痛心。

  为挽回这对夫妻的感情,也为解开双方内心的隔阂,王庆娟给双方当事人打电话,询问孩子是否在身边。当确认孩子不在时,便对双方展开调解,讲清利害关系,并明确告知:高考是人生的一扇大门,你们大人离婚不要影响到孩子的高考!否则,你们将会后悔终生。

  听了法官的劝解,丈夫杨先生对离婚的态度有所缓和,承认自己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孩子,并当即表示予以弥补,绝不让孩子在高考前知悉大人离婚之事。但因杨先生心里的疙瘩未能解开,并认为妻子陈女士有背叛自己之嫌,他一直未向法院撤回起诉。

  眼看就到了6月5日的开庭时间,而双方孩子才刚满17周岁,属于未成年。一旦被告陈女士同意离婚,就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必然涉及到孩子出庭问题,这将对孩子是一个灾难性的打击,势必会严重影响到孩子的高考。

  为给孩子一个快乐的心情去迎接高考,法官王庆娟在开庭前三天做出决定,对该案实行延期审理,将开庭时间推迟到高考之后,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接到电话后,陈女士内心特别激动和欣慰,感谢法官设身处地为其着想。其丈夫杨先生接到电话后,也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双方当前都忙于孩子的高考,开庭时间可以暂时放放。

  据悉,为给高考学子创造良好考试外部环境,大庆高新区法院对涉及高考生家庭的案件,采取慎判慎执策略。对未开庭的案件,坚持不惊动高考生原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将庭审延期到高考后。对已开完庭的案件,在审限范围内原则上暂缓宣判;对执行案件,坚持人性化执行,在提供担保条件下,也予以暂缓执行。坚决避免因审执行为而增加高考生的思想负担,影响高考发挥。

  另外,该院还抽调部分干警配合辖区相关部门,作为志愿者全力服务高考,并要求全院干警上下班绕行,不走高考考点附近道路,为高考考生顺利参加高考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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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婚姻法的考点

 

  2016司法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婚姻法的考点”,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婚姻法的考点

  2016年8月14日凌晨0点23分,“宝宝”王宝强一条离婚声明的微博,炸醒了为娱乐圈操碎了心的吃瓜群众,与此同时,很多网友在心痛宝宝的同时,也不忘感慨一番。更多网友关心的是,宝宝离婚案件会涉及哪些司法考试的考点呢?下面,小编就从宝宝离婚案谈一下司法考试的关注点:

  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之《婚姻法》

  关注点一:宝宝微博提出离婚及解聘经纪人宋喆的效力如何?

  从法律上来讲,该声明中,既有有效的部分,也有无效的部分。

  有效的是:作为雇主的王宝强可以解除雇员经纪人的职务。

  无效的是:离婚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王宝强发出该声明后,其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并不因该声明而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关注点二.马蓉婚内出轨,属于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财产?

  网上传言,王宝强资产过亿,但一直以来财产全部由马蓉保管,就连9套房产也是马蓉及其父母的名字,宝宝在各银行的账户中的钱全部被转走,起诉离婚的费用也是借来的;听到这些,肯定有很多小伙伴直呼好心疼宝宝!然并卵,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婚姻关系。常理来看,出轨破坏婚姻者理应少分财产才是,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若马蓉婚内出轨,夫妻财产依旧只能平分,出轨一事只能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得作为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关注点三.“宝宝”的宝宝怎么办?法院应该判给谁?

  谈到这里,大家在《爸爸去哪儿》见过宝宝带着自己的女儿上过节目,看面相,绝对是宝宝亲生的,但是儿子大家都会觉得貌似更像经纪人。但是,宝宝在离婚声明已经明确表明,会争取自己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就意味着,宝宝认定孩子都是他自己的,各位亲们就不要在宝宝伤口上撒盐啦~

  我国婚姻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

离奇的案件

01-14

 

  最近我们班发生了几个离奇的案件,为了找出“犯罪嫌疑人”,班主任黄老师当上了侦探。

  首先是桔子事件。

  上课了,黄老师匆匆走进教室。刚才乱成一锅粥的同学们立刻各就各位。咦,黄老师皱起了眉头。大家顺着她的眼光看去——不好,一个烂泥一般的桔子躺在过道上,惨不忍睹。老师说不能带零食来教室的,是谁把它带来又没藏好,滚到地上被蹂躏成这样的?这下死定了!只听见黄老师严厉地说:“是谁?自己站起来!”全班鸦雀无声。我偷偷看了一眼调皮大王陈明,是他吗?只见他昂着头,神态自若。看起来不像,那会是谁呢?大家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各怀心思。“不说是吧?不说就一个个地搜!”黄老师不屈不挠,做出非要查个水落石出的样子。

  按照老规矩,同学们都站了起来,把抽屉里的东西都放到桌面上。可是,一番搜寻下来,黄老师一无所获。“只好先清理现场了,”黄老师垂头丧气地说,“你们现在对我的老招数免疫喽!”于是,倒霉的我和另外几个同学,负责去收拾那个可怜的桔子。我心里想,那个肇事者可真幸运的。要是当场被抓住,还不被老师的唇枪舌炮打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林希的e通卡失踪了。黄老师在讲台上仔细听他讲述案情:e通卡放在书包里,然后林希就回家吃香喷喷的午饭了,等他下午一来,e通卡不见了。“有没有在路上丢失的可能?”黄侦探上前追问。林希赶忙争辩说:“不可能!在路上我都紧紧地握我在手里的!”黄老师大步走回讲台,大声宣布:“林希的e通卡丢了,如果下周还没找到,我就拿出我的必杀技——打110!”

  我就不明白了:没有e通卡,林希怎么回的家?

唉,老师可真够忙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