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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诉权保障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诉权保障

  【案情回放】

  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贾某到被害人胡某、郑某等人的暂住地,采用压力钳剪断大门挂锁等手段进入屋内,盗取现金、双肩包、行李箱等物品。被告人当日采用相同的手段连续实施四起盗窃,在实施最后一起盗窃行为尚未窃得财物时,当场被抓获。

  本案被告人贾某的家人反映,贾某精神不正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贾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控制能力障碍,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贾某理解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知道面临的处罚,承认行为错误,愿意接受惩处,知道律师的作用,能替自己辩解,具有受审能力。一审期间,贾某及其家属没有为其聘请辩护人。法院亦没有为贾某指定辩护人,因贾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后,贾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在量刑时遗漏了一审判决之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审法院为贾某指定了辩护人,经审理,依法改判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合并执行。

  【不同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虽然经司法鉴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受审能力,但是鉴定意见同时载明贾某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贾某及其家属没有为其聘请辩护人,一审法院也没有为贾某指定辩护人并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整个过程对被告人诉权的保障是否到位?针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经鉴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被告人不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需要对其在程序上予以特殊的保障,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判断权在鉴定机构,如果鉴定结论中有明确的表述,法院可以直接采用,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明确表述,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做补充鉴定或者由法院来判断。本案的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表述是清楚的,根据鉴定意见不需要为被告人提供程序保障,法院出于权利保障的角度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鉴定意见只是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证据之一,法院应综合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能力和受审能力。综合被告人贾某的鉴定意见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其存在因精神疾病导致审判时辨认、控制能力受限的可能性。因此,从全面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角度来讲,还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也不宜采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

  【法官回应】

  应全面保障受审能力不完全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权利

  在以往法院审理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中,往往单纯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来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

学习就业压力大 大陆留英学生患精神病人数上升

11-12

标签: 精神病 人数

 

据英国《华商报》报道,在英留学生除了要支付昂贵的学费之外,还有诸多来自学业、就业、签证等多方面的压力。记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大陆留英学生因无法面对种种学习和生活压力,精神上出了问题。

打“黑工”被捕精神异常被遣回国

去年,留英学生李某因签证逾期非法打工被移民局查获。扣留关押期间,李某的精神出现异常,他被送往医院进行一年多的治疗。近日,他在移民部门的警察、医务人员、翻译等陪同下被遣返回中国。

今年24岁的李某,于2005年9月来英国留学。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李某边学习边打零工。2009年4月,李某的学习签证到期。由于去申请签证比较麻烦,李某就花钱托朋友为自己办理续签事宜。然而,数个月过去了,李某的签证一直没有办下来。

去年5月的一天,李某在一家餐馆做工时,被当地警察查获。面临毕业考试的李某被关进拘留所,4年多的留学生活面临终止。在被关押的第3天,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的李某开始出现异常,说话语无伦次,还不时地自言自语、哭笑。当地警方把他送到医院治疗,经过一年多的疗养,李某的病情才慢慢好转。

学习压力太大导致精神错乱

21岁的小刘是两年前从国内高中来英国留学的。因为语言成绩偏差,小刘不得不加入语言班。习惯了国内填鸭式教学的小刘不是很适应英国的教学方式,学习总是跟不上。

只身一人的小刘第一次离开家到了一个陌生的国度,虽然是圆了自己的留学梦,但面对新的环境,新的面孔,听着半懂不懂的语言,他不免紧张害怕了起来。他开始自闭,不敢和身边的人交谈,经常情绪低落。为了能赶上学习进度,小刘经常挑灯夜读,致使他经常精神恍惚,最后导致精神错乱。小刘近日已被家人接回沈阳。

海外留学遭不幸痛不欲生

年仅二十几岁的小A,花了十几万来英国,一圆留学之梦。然而其家庭条件并不十分富裕,父母为了能让她来英国,更是四处举债。来到举目无亲的英国,小A靠着自己的意志坚持了学业。懂事的小A把父母的艰辛都看在眼里,因不忍再向家里多要一分钱,甚至到处打工想要还清留学借下的高债。白天上完语言课的小A,晚上就到一家中餐馆打工,下了班还经常熬夜写作业。小A十分节省,而且勤奋好学,认识的人都说她是一个很好的女孩子。

去年,小A为了省房租,就搬到一个条件不是太好的住家。她万万想不到的是,自己正一步一步地迈向虎口。两名兽性房东对小A的美色起了歹心,遂将其软禁在房内,在他们出门的时候就把房门锁得严严实实。小A被两名男性侮辱,被困约有一个月之久。

小A远在国内的父母因久未与她联系上,十分焦虑,并开始托付熟人开始寻小A的下落。今年早些时候,警方找到了被囚禁多日的衣衫褴褛、一头散发的小A。她躲在房间的角落里,一听到门开,就害怕地发抖。有生人靠近,更是紧张得很。精神崩溃的小A随后被送进了医院,其父母得知消息后更是痛心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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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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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欢迎您下载!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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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离婚案件的管辖”,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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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假离婚案的背后

07-25

    【申论背景链接】

  2013年3月下旬,上海闵行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中心门口,特意设立“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大幅公告警示牌,引来唏嘘围观。除了文字,警示牌上方还形象地绘制了两块动画插图。其中一对夫妻亲昵地依偎在一起,正准备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两人手中还拿着贷款申请和首套房申请,办完离婚就准备去买房。

  【标准表述】

  利益面前婚姻成儿戏。3月份以来,除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排长队景象以外,扎堆假离婚也成为各地的独特风景。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新一轮的中国式“假离婚”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

  其一,利率诱人:婚姻诚可贵,房子价更高。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去年各地陆续出台抑制投机的住房调控政策,其中,家庭购第二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50%,贷款利率1.1倍,在严厉的房贷政策下,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删除购房记录,降低贷款成本。因为根据相关房贷政策,离婚后夫妇一方原先没买过房子的,此时再买就可以享受商业贷款的优惠政策。根据各地房价,离婚后买二套房的成本能省下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其二,补偿诱人:一户变两户,拆迁补偿多一倍。拆迁时为了多分一套房,夫妻之间“假离婚”的,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其中更是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假离婚,可以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离婚分户后,每个户头都可以分到一笔补偿款,此外,每个拆迁户还可以分得一套补偿安置房,如此算来,如果两人离婚了,就变成了2户,这样就可以享受远远大于1户的实际回报,而办理离婚只需花几十元费用,这笔账着实很诱人。

  其三,择校诱人:迁到好学区,孩子能上名校。在今天的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和规定孩子只能就近入学的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将来搞个假离婚去择校,很多人也认为是值得的。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上名校,就假离婚,然后把户口随一方迁到学区比较好的老人家或者单位。一些家长则为了买到好学区的房子,规避二套房的调控政策。

  此外,在吃低保、就业、逃避债务、多生孩子等方面,假离婚也一个百试不爽的获利“良策”。

  [措施]

  对此,我们建议: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反思政策方向。如果假离婚只是个别人的分散式的行为,我们可以另当别论。如果假离婚具有明显的群体属性,同质性很强,就要从政策上制度上体制上找原因,最严肃的婚姻一旦遭遇政策和制度上的漏洞,就难免生长出怪胎。如果我们在制定分房政策时考虑得周全一些,在制定低保政策时全面考虑到政策之间的关联效应,在制定各项政策时认真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那么中国式的假离婚就要减少很多很多。只要有了这种精神,干部的执政能力、政府的公信力、政策的科学性等问题就可容忍而解,在面对婚姻和利益的时候,我们就能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来支撑起社会大众应该坚守的底线,而不仅仅是靠老百姓的自律。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利益而离婚”,它把人们导向了一种错误的思维,这将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紊乱;假离婚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现代社会是一个效率社会,人们在离婚与复婚的反反复复的惦量中,耗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假离婚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政府形象,老百姓有理由对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政策的科学性提出质疑。因此,我们要加强社会诚信,建立起政府公信力,保障社会秩序良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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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巧用微信调解离婚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分享最新的案件调解方式和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了解最新的司法考试讯息,总会对考生能有帮助。

  远在广东打工的男子吴某与女子李某相识、相恋到结婚,因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男子吴某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和顺利解决纠纷,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利用微信视频开庭,让身隔千里的夫妻,成功调解离婚。7月28日,原告吴某顺利拿到了调解书。

  双清区的男子吴某高中毕业后就外出广东佛山务工,在务工期间与同厂的广东梅州女青年李某相识相恋,并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迫于生活压力,婚后李某在家照顾小孩,吴某继续外出务工。随着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疏远,加之二人为人处事和对待金钱等方式方法不同,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4年底,妻子李某带着孩子回广东娘家居住生活,并不与吴某联系。无奈之下,吴某于今年5月劳动节回家休假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的电话打不通,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但从吴某处得知,夫妻两人以前常用微信联系,李某的微信号可能没有变。承办的朱法官试着加了一下,顺利通过。朱法官向李某送达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前,李某与法官联系,明确表示路途遥远,不便来开庭,但表示愿意离婚。

  开庭时,法官想到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当场调解,在吴某在场见证情况下,朱法官通过视频聊天确认李某的身份,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李某亦通过微信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表示愿意离婚并独自抚养小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随后,承办法官将根据调解笔录做好的调解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了被告李某。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均表示感谢。

  据了解,该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创新利用QQ、微信等方式快捷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立案或调解案件。今年以来,就己经用QQ、微信调结案件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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