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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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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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留学 交通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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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靠左行车的英国,不少交通规则都是与国内相反。不少留学生并未重视这一差异,就算有些人在国内会驾车,但对英国交通规则也了解不全面,这给他们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初到英国,重学交规,重学走路?这不是笑话。交通安全问题并非老生常谈,为了避免悲剧,留英学子应当学学英国交规,了解交通意外救济常识,就算遇见问题也不至于乱了手脚,错失索赔良机。

中国车是靠右行,英国车是靠左行;在人口密度较少的英国,有些地方马路上行人和车辆并不密集,一些行人甚至是英国当地人也会图方便闯红灯。不少留学生向记者反映,学校并没有给海外学生特别上过交通课程。两国交通规制不同,如果学生自己还毫无警惕之心,很难想象一旦学生遇到交通意外是否能冷静妥善寻求救济。

“过马路,左右看,相信很多华人都知道这句话。但在车辆靠左行驶的英国,过马路只左右看是不够的,最后还是要再往左边看一眼确认安全才行。”由于车辆是从左边行驶过来,如果华人过马路时候只是向右看,反倒会给自己创造盲点。很有可能往右看完踏出脚步那一瞬间,左边来车了,而行人却没有注意到,这就很有可能会发生意外了。

英国交通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并不是说过错方就一定要承担百分百的责任。陈律师向记者解释,意外发生后可能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司机过错,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行人和司机都需承担责任,比例依照案例不同而不一;三是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司机无过。索赔也不是向司机本人索要,而是向保险公司索求。

“侵权法的规定是‘谁的过错谁赔偿’。学校的医保可能在学生受伤后对其提供治疗,但他们不会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学生进行赔偿。 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学生应指派律师向肇事一方司机的保险公司提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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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精心整理提供“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下述条款中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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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税收执法原则

 

  本文“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税收执法原则”,跟着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税收执法原则

  税收执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体要求:

  (1)执法主体法定;

  (2)执法内容合法;

  (3)执法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

  (4)执法根据合法(包括法律根据、事实根据)。

  2.合理性具体要求:

  (1)公平原则;

  (2)公正原则;

  (3)比例原则(核心内容,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要点:税收执法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要点:税收执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要点: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证券印花税2016)

地税

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海关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3大税2小税:

  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其他税收执法权: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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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复习资料:税收执法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复习资料:税收执法”,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内容导航】:

  1.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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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希望帮助到您,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税收执法

  执法即法的执行。税收执法又称税收行政执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通常意义上,税收执法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的过错责任辨析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的过错责任辨析

  【案情】

  15岁的王某在一所中专学校就读,该校所有学生在入学时都与学校签署了《学校学生安全承诺书》。某日午休时,王某与同学谌某发生口角。当晚熄灯前,值班老师对宿舍进行例行巡查,未发现任何异常。熄灯后,谌某联系王某,要求其到自己寝室内接受质问,王某同意并从6楼来到3楼谌某寝室,途中经过值班室。在质问过程中,谌某联合其他舍友对王某大声谩骂、殴打,并将其衣服扒光,还用跪罚、拍照等形式进行侮辱,时间长达2小时。事发后,学校及时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经鉴定,该事件致王某9级精神伤残。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过失行为下,学校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过错责任?

  免责方认为,《学校学生安全承诺书》内容已包含对受害人的告知义务和侵权人的教育义务。事发当日学校严格执行寝室巡查制度,且24小时留人值守,日常监管方面尽职尽责。反观王某违反校规熄灯后离开寝室的过失行为,于学校而言是常理之外无法预见的意外情况。因此,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追责方认为,学校的监管主体职责应重点表现为及时掌控校内事故的潜在风险和发生情况,欺凌事件表明学校在监管层面的注意义务尚未履行到位。尽管王某在熄灯后离开寝室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存在一定过失,但只是次要介入因素。学校的管理失职行为和谌某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主要诱发因素,二者应按份承担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追责方的观点,理由如下:

  1.以客观标准验视学校过错是否成立。在客观合理注意义务模式的比照下,如果义务行为主体的系属职责与实际能力在谨慎勤勉的正常情况下与其实施行为之间具有对称性,则可以避免承担过错责任的不利后果。具体而言,在认定流程上,学校应在业已遵守法定基本注意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规范制度之后,尽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三项义务。本案中,尽管学校以学生安全承诺书的形式履行了事前提醒义务,并及时对王某心理疏导完成事后处理义务,但在事中监管义务方面,学校的注意措施和程度尚存在严谨性的疏漏之处,以至于事发之日有人值守情况下,未发现王某离开宿舍下楼的活动,且对数人进行的持续2小时的人身损害活动毫无察觉,这已然超出注意义务的合理范畴。

  2.按份实现学校与侵权人的责任分担。侵权者的过错内容表现在违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禁止性法律,积极实施侵害行为。而学校作为监管主体,在失职情况下其过错内容仅表现为疏于防范事故发生的消极不作为。据此,一个积极的加害行为和一个消极的管理不作为无法构成具有关联性的共同侵权行为,缺乏连带责任的自洽性法理基础。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