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立法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立法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法理学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立法”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立法一、立法的定义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二、立法体制 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的划分。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3.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立法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演进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演进”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的起源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1)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2)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 (3)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律关系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律关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运行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运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法律推理一、法律监督的含义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2.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二...[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律责任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律责任”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法理学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也有密切的联系:(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者滥用权利。(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义务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3)法...[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律规则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律规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效力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效力”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法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A.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B.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的作用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的作用”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法的规范作...[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22)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22)”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法治国家的含义(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2)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2.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8)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8)”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规范性的含义:(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注意】1.“法的普遍性”主要是就第一种含义来说的。2.其他...[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的特征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法理学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理学法的特征”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法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 查看全文 ]
推荐访问
重点客户主任-商超渠道-重庆 公务员考试体检 考试祝福语 下属公司法务主管 黄冈语文中考试卷 2015中考英语语法重点 克服心理性躁音对考试的妨碍 工作重点 中学GCSE考试 汽车修理学徒 美发助理学徒 日本料理学徒 心理学系 雅思考试报名入口 德语DSH语言考试技巧 没做考试准备 计算机化BEC考试 公务员考试政审流程 心理学专业比较好的大学 申请美国心理学硕士
热点推荐
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司法考试卷一试题 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刑法 司法考试卷二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考点 法理学 司考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卷二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