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22)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22)”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法治国家的含义(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2)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2.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1)通过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1)制度条件(标志)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④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2)思想条件(标志)①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②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③权力制约:所有的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④权利本位: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哪些是不适当...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22)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