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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

本文“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不同: (1) 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 (2) 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3) 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2.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 政治对法的作用。由於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 法对政治的作用: A.法与政治体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一句 B.法与政治功能: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 C.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於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 D.法语政治运行和发展。...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道德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道德”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与道德的联系1.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法与道德依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共同性: (1) 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2)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法理学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法律责任的特点...[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道德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道德”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与道德的联系1.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法与道德依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共同性: (1) 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2)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国家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国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法考试临近,关于司考法理学一些还不熟悉的重要考点,朋友们一定要弄懂哦!法与国家(一)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1.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1)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2) 法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A.国家...[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政治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政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不同:(1) 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 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发展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法理学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发展”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经济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经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局限性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局限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而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治理论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治理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法治的含义1.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人权

复习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与人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一) 人权的概念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 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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