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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1)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1)”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原法第77 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高法解释第84 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新法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诉中有权提起附带民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诉。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诉。”变化:增加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使之更为科学,这一部分大家不需要了解具体变化,否则更为糊涂。直接记忆即可。解读: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实践中很常见,但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诉,由谁提起,刑诉法都无明确规定,尽管高法解释有类似规定,但不够科... [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1)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2)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2)”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法第57 条第一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新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的住处执行;无固...[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3)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3)”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证据种类新法第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8】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8】”,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 第八章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具体内容看教科书)种类: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4】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4】”,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四、其他行政主体概述1 、其他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2 、类型: 在我国,主要分为:(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4)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4),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回避新法第42条新增一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解读:以往实践中,侦...[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5】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5】”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五、行政行为概述1 、行政行为: 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应具备的要素:A、 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B 、 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所谓行政职权:...[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6)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6)”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阅卷范围原法第36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新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10】

“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10】”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具有赔偿请...[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7)

多熟读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二卷行政诉讼法》考点(17)”,欢迎您下载!会见时间原法:《六机关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 查看全文 ]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六、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1 、行政立法: 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包括:(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2) 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 行政立法的结果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在...[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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