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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讲解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讲解”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领导体制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市长、乡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二)性质、地位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相同,除乡镇一级为3年外,其余都为5年。(三)派出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的派出机关,如设“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四)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规定行政...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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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宪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1.历史原因:我国历史上国家统一占据主导地位。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民族分布、资源分布、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实行单一...[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选举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现在好好复习宪法,多记一记司考宪法知识点,并通过考试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大代表的选举(一)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1.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官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官制度”,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法官的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检察官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检察官制度”,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检察官的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一)现实性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2.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二)广泛性1.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2.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三)一致性1.享有权利和承...[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宪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想有选举权...[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社会经济权利

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社会经济权利”,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一)劳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身自由

本文“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人身自由”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主要包...[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宪法的解释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宪法的解释”,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宪法的解释机关(一)立法机关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主权理论,不允许司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和法律的含义由议会来确定。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司法机关1.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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