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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注意】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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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辅导讲义:仲裁协议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辅导讲义:仲裁协议”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无权代理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无权代理”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要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要点:代理的基本概念”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本书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知识点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知识点”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①数量:2个以上 ②资格 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查看全文 ]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讯息,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 查看全文 ]

2017年会计中级经济法重点:证券市场的结构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会计中级经济法重点:证券市场的结构”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欢迎广大小伙伴阅读。 2017年会计中级经济法重点:证券市场的结构 ●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 板块 ...[ 查看全文 ]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2017考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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