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遗嘱继承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遗嘱继承”,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遗嘱继承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4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生活(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与蒋伦芳并未离婚。四川泸州的黄某与妻子蒋伦芳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张某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某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期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金及公积金中属于黄某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遗嘱继承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