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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重点考察:规章制定机关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考《行政法》重点考察:规章制定机关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考《行政法》重点考察:规章制定机关”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事务局等。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因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置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例如,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根据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行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这里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就是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 查看全文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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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复习:规章制定权限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复习:规章制定权限”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立法法第7l条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对此应当理解为,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应当以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为根据。这就是说,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 查看全文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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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规章的制定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规章的制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规章制定程序是指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的程序。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查看全文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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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提前祝广大考生一次通关以!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 身份犯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2017《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2017《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这种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设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条件是:(l)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即...[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2017年重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 (1)独立被...[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的决定 (1) 抽象行政行为: ① 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提交给有权机关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② 如果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自己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2) 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种类 ① 维持 ② 履行法定职责...[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考点: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委托代理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委托代理人”,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30条规定:代理...[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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