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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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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1.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
从2006年4月1日起,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 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 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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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消费税法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营业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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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1.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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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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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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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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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客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疑难点: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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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概述
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在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包括1992年9月4日通过、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和2013年6月...[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笔记: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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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对进出口产品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对进出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是指对进出口产品采取除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数量限制与税费措施相比,缺乏透明性、公正性,它对贸易的影响也不易在产品价格上直接反映出来。下列情况存在普遍取消数量限...[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一卷笔记:服务贸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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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C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它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及各成员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明显地表现出了框架性协定的特点,目前还缺乏有关的具体义务和规则,这些具体义务和规则在以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将有所规定。协定适用...[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最惠国待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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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适用于货物产品。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点:减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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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以及成员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确定。具体承诺减让表直接决定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承担的具体义务。与...[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解释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解释”,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