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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监事会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监事会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监事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l~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监事会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三卷疑难点:股权转让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疑难点:股权转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可以是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试笔记: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试笔记: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权力机构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考点:破产案件的程序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笔记:破产案件的管辖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笔记:破产案件的管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2017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别除权行使的方法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别除权行使的方法”,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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