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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法律 教育 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权力机构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考点:破产案件的程序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重点:破产案件的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笔记:破产案件的管辖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笔记:破产案件的管辖”,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2017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别除权行使的方法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知识点:别除权行使的方法”,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的情况下,标的物应移交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以债权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所以,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重要考点:仲裁制度的性质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重要考点:仲裁制度的性质”,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问题】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回复】《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对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以下问题: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的,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协议离婚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协议离婚”,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不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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