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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概念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特别提示】 1、真正的不作为犯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但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2、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甲的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法重点:作为与不作为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二卷刑法考点知识:代替考试罪

“2017年司法二卷刑法考点知识:代替考试罪”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代替考试罪 1、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考试中: (1)组织考试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笔记:行政诉讼第三人

“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笔记:行政诉讼第三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笔记: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笔记: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关键条件是“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二卷考点笔记: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2017司法二卷考点笔记: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过,为给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和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二卷复习笔记: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2017司法二卷复习笔记: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下位法),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一个案件中,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冲突时,...[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二卷复习笔记:人际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2017年司法二卷复习笔记:人际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人际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所涉及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目前,内地相互间的法律冲...[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缓刑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缓刑”,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可以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判决...[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问:特殊的犯罪主体?何为身份犯? 【回复】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刑法复习资料:犯罪行为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复习资料:犯罪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分类: 作为:积极地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重点注意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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