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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税法 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 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道道征税) 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劳务但不限于劳务,另有两项货物) 5.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的所得、亏损的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 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 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 考试用书 二、会计法 1.会计的领导制度 2.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3.会计核算(核算范围、核算的文字、核算的本位币、财务会...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卷一知识点:明刑弼教

“2017年司法卷一知识点:明刑弼教”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明刑弼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明清会典

“2017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明清会典”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明清会典。 (1)《大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清代的例

“2017年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清代的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人《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明大诰

“2017年司法卷一考点知识:明大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四等人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四等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考法制史冲刺必读:四等人。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2017年司法卷一复习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一)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中国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 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主体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主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在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或者义务人承担和履行义务。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 三、资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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