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监护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监护”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监护1.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2.监护的设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的设立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3.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对其监护人分别做了规定。(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 [ 查看全文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监护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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