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1、独任制和合议制的适用以及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独任制适用情形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评议原则:合议庭成员权利相同,平等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过程和评议笔录保密。二、回避制度1、适用的对象:...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重点:基本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