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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知识点: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Hello,小伙伴们,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栏目诚心为大家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知识点:法的冲突解决机制”,想要了解更多详情的朋友,记得关注我们的更新哦!

  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情形:

  1) 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常、国、制”】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而非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

  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国找常”】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

  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

  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

  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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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重点:“法律责任”

 

  “经济法基础之法律责任”,由出国留学网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诚心为广大备考考生整理,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别忘记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知识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

  广义法律责任——积极意义(正面)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反面)法律责任,等同法律义务。

  狭义法律责任——消极意义(反面)的法律责任

  狭义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制裁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指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二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

  【知识点2】: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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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复习重点:“支付结算概述”

 

  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分享的考前复习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希望能对各位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关注我们的更新,就可以了解更多你想要知道的内容。

  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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