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名誉权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名誉权栏目,提供与名誉权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017公务员面试热点:潘金莲名誉权上演奇葩诉讼

 

  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公务员面试热点:潘金莲名誉权上演奇葩诉讼”,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这些奇葩诉讼让法官哭笑不得。但如果只是哭笑不得倒也罢了,更重要的是此类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的案件本质上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

  据媒体报道,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更是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电影《阿甘正传》中有一句名言,“人生就像一盒夹心巧克力,你永远无法知道下一个是什么滋味”。有法官就借用这句话来表达自己的感受,“办案就像面对一盒魔法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有多奇葩”。

  很多网友对“潘金莲名誉权案”都抱着一种戏谑的态度,颇有一种看热闹的感觉。的确,一个不合逻辑的诉讼无论如何都让人严肃不起来。首先,此潘金莲非彼潘金莲。名誉权是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你必须证明那个被侵权的人就是你,不是随便一个同名同姓的人都可以说自己被侵权了。电影中所说的潘金莲是特指历史小说中的人物,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所谓的受到伤害与电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潘金莲是小说中虚构出来的人物,无论是《水浒》还是《金瓶梅》,都是小说而不是人物传记,既然是小说就允许虚构,否则就不会有艺术创作。即使小说创作有人物原型,在经过了艺术虚构以后也与原型无关了。而且到底有没有潘金莲这个人物原型已不可考,凭借一本所谓的《清河县志》就说这个人物真实存在过,实在没有说服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大搞县志,其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为了旅游,有的为了投资,以致县志编造的成分很大,真实性已大大存疑。

  为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法院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兑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这本来是一件司法为民的大好事,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十分明显。

  去年5月,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潘金莲名誉权案的受理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通报了立案情况,该院一年来登记立案达96669件,同比增长33%。而在过去的一年中,法院收到的各种奇葩诉讼也在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有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瞪他”;有人因为林妙可不回微博留言,便以“人格尊严被侵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还有人走路时不慎踩翻井盖受伤,欲告井盖,提出2000元的赔偿诉求。

  这些奇葩诉讼让法官哭笑不得。但如果只是哭笑不得倒也罢了,更重要的是此类无中生有、没事找事的案件本质上是在滥用诉权,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有法官认为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滥诉、损害他人权益的“奇葩诉讼”都可以归为恶意诉讼。可是我国对恶意诉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只对虚假诉讼有法律规定。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当然属于恶意诉讼,但是滥用诉权的奇葩诉讼毕竟与虚假诉讼不同,不能一概斥之为恶意诉讼。因为首先公民的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滥用诉权的行为也并不全都是恶意的,确实也有人真不知道自己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边界到底在哪里。所以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法院也只能是宽容,而不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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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名誉权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2017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名誉权”,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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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考政治辨析题:给同学起绰号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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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中考频道在考试后及时公布各科中考试题答案和中考作文及试卷专家点评,请广大考生家长关注。时光飞逝,暑假过去了,新学期开始了,不管情愿与否,无论准备与否,我们已走进初三,走近我们的梦!祝愿决战2014中考的新初三学员能加倍努力,在2014年中考中也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在八年级(1)班中,很多同学都有绰号:小田因为跑步很快而被其他同学起了“飞毛腿”的绰号;小刚因为长得矮胖而被起了“武大郎”的绰号;小立因为数学特别优秀而被起了“计算机”的绰号„„对此,班级同学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给同学起绰号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和姓名权的行为;有人则认为,给同学起绰号是表示对同学的欣赏和敬重。你赞成哪一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答: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关键要看起绰号的性质。如果给同学起侮辱性的绰号就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小刚因为长得矮胖而被起了“武大郎”的绰号。如果是因为同学的特长或优点而给他起善意的、赞赏的绰号,用来表示对同学的欣赏和敬重,则不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如小田因为跑得快而被其他同学起了“飞毛腿”的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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