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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71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13条,《民诉法》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26条,第28条

  解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其条件及后果。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13条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58条1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的区别

  此外,还需要掌握下列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28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即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正当性时,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只有一项权利,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则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权利。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一)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之相同点在于都包括仲裁程序的进行欠缺合理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是否涉及实体证据问题不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涉及实体证据,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撤销仲裁裁决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撤销仲裁裁决”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

  4、法定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2008/三/41)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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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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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

  4、法定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2008/三/41)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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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裁决的执行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裁决的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71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13条,《民诉法》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26条,第28条

  解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其条件及后果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13条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58条1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的区别

  此外,还需要掌握下列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28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仲裁审理原则和方式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考点] 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转自:www.chinalawedu.com

  解析:注意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与诉讼不同

  第49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考点] 仲裁中的和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和解制度与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区别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点] 仲裁中的调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调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调解制度与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区别

  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54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56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考点] 仲裁裁决

  解析:仲裁裁决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注意掌握仲裁裁决与判决不同的地方,以及仲裁裁决的补正。

  第57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注意裁决书生效的事件时作出之日,而非送达签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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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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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以执行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以执行,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被执行人

2、管辖:执行法院

3、法定情形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三/49)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注意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2010/三/44)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2、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3、对当事人的后果及救济相同

4、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二)区别之处

1、申请主体不同

2、管辖不同

3、申请期限不同

4、法定情形不同:仅限于国内仲裁裁决

5、处理程序不同:是否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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