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工伤民事裁决申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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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延期申请书范文2021

 

  你知道工伤延期申请书怎么写吗?有什么格式呢?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延期申请书范文2021”,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伤延期申请书范文2021(一)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司员工xx(身份证:xxx)于xx月xx日因公出差xx,却遭遇意外人身伤害,根据相关规定,应于xx月份向贵单位递交相关资料申报员工工伤;但因受害当事人xx伤势严重,于xx医院治疗中,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因此延期申请,特此说明。

  xx市xx公司

  2021年x月x日

  工伤延期申请书范文2021(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我单位职工)因2021年xx月xx日xx时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因(什么原因要写清楚,如果是交通事故,要说明交警还没有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是暴力伤害事故,要说明公安机关未结案或人民法院未判决)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相应的工伤认定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延长工伤认定,请予批准延长为谢。

  xx市xx公司

  2021年x月x日

  工伤延期申请书范文2021(三)

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姓名xxx,身份证号xxx,是xx单位名称的职工。自xx月在此公司工作,从事xx工作岗位或工种。x年x月x日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书编号:xxxxxxxxxxx。受伤害的经过(可参照工伤认定书内容)。具体诊疗过程xxxxx。经医疗机构诊断为:xxxx。

  单位给出的停工留薪期已满,根据医生要求,本人介绍目前病情概况,需要继续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21年x月x日。

  xxx(职工签名)

  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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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撤销仲裁裁决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撤销仲裁裁决”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

  4、法定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2008/三/41)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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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71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13条,《民诉法》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26条,第28条

  解析: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其条件及后果。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13条2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事由:

  《民诉法》第258条1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注意: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的区别

  此外,还需要掌握下列法条

  《仲裁法解释》第28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

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讼诉法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义务的人。即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正当性时,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只有一项权利,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则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权利。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行情形之一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一)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之相同点在于都包括仲裁程序的进行欠缺合理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与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是否涉及实体证据问题不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涉及实体证据,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而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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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

  4、法定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一)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2008/三/41)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解释》第21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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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以下由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

民事判决书范文

 

  什么是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有什么作用?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是什么?民事判决书怎么写?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整理的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民事判决书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民事判决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

  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仲裁审理原则和方式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考点] 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转自:www.chinalawedu.com

  解析:注意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与诉讼不同

  第49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考点] 仲裁中的和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和解制度与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区别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点] 仲裁中的调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调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调解制度与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区别

  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54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56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考点] 仲裁裁决

  解析:仲裁裁决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注意掌握仲裁裁决与判决不同的地方,以及仲裁裁决的补正。

  第57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注意裁决书生效的事件时作出之日,而非送达签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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