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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工资薪金栏目,提供与工资薪金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再紧接的第二款中明确定义“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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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1.税目——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特殊规定】(理解基本规定,不要求计算)

  (1)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3)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该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5)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链接】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6)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且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链接】若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则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月计征

  (2)税率: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链接】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

  【注意1】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2】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全年一次性奖金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

税务师《税法二》2017难点:工资薪金扣除原则和范围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税务师《税法二》2017难点:工资薪金扣除原则和范围”,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工资薪金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

  2.配比原则→与收入配比、不得提前或滞后

  3.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必要、正常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注意三个问题:

  ①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与收入对应

  2.费用:

  (1)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计入商品成本)、代销手续费;

  (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率)、汇兑净损失。

  3.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管理费用: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影响损益

  √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税不得税前扣除

  4.损失

  √税前可扣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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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难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税务师《税法二》难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新):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P29页第20小点)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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