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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2017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期货公司股东

 

  “期货2017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期货公司股东”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并祝全体考生顺利通过,赶快复习吧。

  期货公司股东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八条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九条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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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2017法律法规重点之职责与履职保障

 

  “期货从业2017法律法规难点之职责与履职保障”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并祝全体考生顺利通过,赶快复习吧。

  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

  (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

  (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第二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三)期货公司净资本...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2017讲义:期货投资者操作要求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2017讲义:期货投资者操作要求”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并祝全体考生顺利通过,赶快复习吧。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投资者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应当包括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交易所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并根据查询结果对投资者的仿真交易经历进行认定。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3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第四节 一般单位客户的特殊要求

  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户,应当具备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五节 其他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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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法律法规》2017考点:竞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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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二十六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第二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来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2017期货从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期货与远期

 

  本文“2017期货从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期货与远期”由出国留学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联系:

  均为未来时间买卖商品。

  远期交易在本质上属于现货交易,是现货交易在时间上的延伸。

  远期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区别:


  期货 远期
(1)交易对象不同 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交易双方私下协商达成的非标准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没有任何限制
(2)功能作用不同 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 远期交易缺乏流动性,所以其价格的权威性分散风险的作用大打折扣
(3)履约方式不同 实物交割和对冲平仓两种履约方式 虽然可以采用背书转让方式,但最终的履约方式是实物交割
(4)信用风险不同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信用风险小 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
(5)保证金制度不同 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按照成交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买卖双方收取 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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