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行政复议范围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行政复议范围栏目,提供与行政复议范围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行政复议范围,一起来好好复习一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各类考试中都很常见,而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属于行政复议中最基础的知识,只有真正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才能更好地学习好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对于行政行为,大部分的行政行为都是可以复议的,但是也有一些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可以复议的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如交警给甲开了一张200元的罚单,甲对罚款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只是附带审查而不能单独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事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最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立法行为,如唐山是政府出台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果甲认为这一规定对于唐山市的交通没有任何帮助,甲不服,想要想省政府申请复议,就不再复议的范围之内,省政府不会受理甲的复议申请。但是如果甲违反了这一运输管理规定,唐山市公安局对甲罚款5千元,5千元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甲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对该5千元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就可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但能够附带审查的就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对于行政法规、规章不能附带审查。‚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及其他的人事处理决定。如公安局对公安局的一名处长进行了降级的处分,该处长不服,可以进行复核或者申诉,但是不能要求复议或者诉讼。(2)行政调解不能复议,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由于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可以复议。

  例: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C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

  D地地方政府半步政府规章

  【答案】C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也是后面学习行政复议范围的基础,在考试中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题。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例子来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共同犯罪考点解析

  共同犯罪是刑法总论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在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考试中都有可能涉及。共同犯罪顾名思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时共同犯罪。”面对如此精炼的概念,我们需要仔细地拆分它的关键词去地分析试题的考点。

  一、关键词之“二人以上”

  从数字上看需要超过一,否则跟谁共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怎么去理解人?当然是刑法意义上的人是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下面看一则反例:甲是中学的老师今年29岁精神正常。一天放学后带着班里的体育委员乙12岁,抢劫了学校附近的便利店。那么,这便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虽然有两人参与其中,但是只有一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认定为:“二人以上...

2018年法规考点: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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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规考点: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是()。

  A.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摊派费用的

  B.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许可证的

  C.对行政机关撤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D.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A.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B.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财产的企业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

  D.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

  3.某市建委的下列行为中,当事人不服,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对某建筑公司罚款5000元

  B.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20万元

  C.责令某建筑公司停产整顿

  D.对某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其中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精讲】

  一、行政复议受理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许可证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行为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复议范围

 

  2018年的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复议范围”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个)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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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范围

 

  欢迎阅读由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范围”,更多会计职称考试资讯请关注本站!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行政复议申请(★)(13年判断)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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