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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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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要点

内容

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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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振隆特产生产、销售及存货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信达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2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信达证券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5条规定,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寻源、李文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9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25日管祖庆担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在从业期间,管祖庆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已卖出股票盈利约为1,070万元,另有部分股票尚未卖出。管祖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一、对管祖庆没收违法所得约1,070万元,并处以约3,218万元罚款;二、责令管祖庆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如无违法所得,按其买入该部分股票的实际成本,处以等额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4条和第5条规定,对管祖庆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中介机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等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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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不要忘记关注证券行业动态。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行业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中,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股票55,122,087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达到东华能源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施建刚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同时,施建刚在持股“东华能源”超过5%的情况下,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构成短线交易违法。施建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8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简称华南生物)董事长辛其兴、总经理梁某平是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普生物)拟收购华南生物部分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李谦与梁某平联络,并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177,600股,获利约15.7万元;辛其兴委托谢某操作“辛其兴”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27,375股,没有违法所得。李谦、辛其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李谦违法所得约15.7万元,并处以约15.7万元罚款;对辛其兴处以5万元罚款。

  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

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处罚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处罚”,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证监会对三宗案件作出处罚

  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信息披露、短线交易及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案中,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洋丰股份)于2014年8月6日至8月18日通过其实际控制4只资管产品以大宗交易方式承接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天集团)减持的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洋丰)股票,截至8月18日合计持有新洋丰6.65%的股份,后其中2只资管产品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至17日和2014年11月3日至7日将持有的“新洋丰”陆续全部卖出,实际获利约9000万元。洋丰股份在承接新洋丰股份合计达到5%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杨才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我会决定对洋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洋丰股份作为新洋丰持股5%以上的股东,卖出“新洋丰”时间与买入时间相隔不足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我会决定给予洋丰股份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在4只资管产品承接恒天集团减持“新洋丰”的大宗交易完成后,柴育文、钟杰向杨才学建议在此时点大量买入“新洋丰”可以维持股价,能够避免4只资管产品所承接的“新洋丰”因股价下跌而遭受损失,如果股价能够稳定或上升,也能够减少随后第三方承接恒天集团剩余股份而股价不足12元时,洋丰股份按约定应付给恒天集团的补偿。为此,杨才学安排柴育文、钟杰协助控制使用三个账户,动用洋丰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三个账户提供的资金4,000万元,于2014年8月19日至9月25日期间,共在12个交易日仅对“新洋丰”进行了交易,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新洋丰”,影响其价格,构成市场操纵。杨才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柴育文、钟杰协助杨才学积极联系他人账户,与洋丰股份共同实施操纵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洋丰股份依法处理上述账户非法持有的“新洋丰”,没收违法所得约312万元,并处以约312万元罚款;对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柴育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钟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谢暄是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云新材)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长沙伟徽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暄与时任东方证券长沙市劳动西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文捷联系频繁,谢暄委托李文捷及其下属员工管理操作“金某雪”账户交易“博云新材”,获利约71.6万元;李文捷使用 “陈某祥”、“顾某蕙”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博云新材”,获利约217.1万元。谢暄、李文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谢暄违法所得约71.6万元,并处以罚款约143.2万元;对李文捷没收违法所得约217.1万元,并处以罚款约651.4万元,同时对李文捷采取7年证券市场...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规定

 

  正积极备考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得如何了吗?第二章第二节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你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一下吧,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考点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要点
内容
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你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考试考点吧,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人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