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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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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由中央财政出资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办法》严格规范了投保基金运作,也对投保基金公司筹集、管理和使用投保基金,履行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职责确立了制度基础。

  随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形势不断变化,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一是现行《办法》规定的投保基金公司专职董事制度以及扁平化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的应急需要下确立的,但是,随着公司业务常态化和内部管理的逐步优化,《办法》有关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投保基金公司的实际需要,亟需结合投保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借鉴境外经验,建立更加科学、专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现行《办法》关于投保基金公司融资渠道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职责需要的流动性支持问题,但是,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资渠道,规定投保基金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三是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适当拓展投保基金资金运用形式;四是需要结合投保基金公司具体实践,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收缴程序、投保基金公司信息报告制度、证券公司数据材料报送义务。

  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的基本原则是,结合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保持与现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效衔接;保持现行制度体系相对稳定,为适时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奠定基础,留出空间。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二是优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程序,三是增加投保基金公司的融资方式,四是适当拓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行形式,五是增加证券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报送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和材料的规定,六是调整投保基金公司信息报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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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你关心自己的养老金问题吗?你的养老金投资怎么管理呢?来看看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为您整理的“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欢迎您阅读!

  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曾参与《办法》设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养老金入市对资本市场是重大利好,从长期看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而《办法》此时出台,首先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的恐慌情绪,给市场一个积极的信号;其次,在市场大跌后入市,对养老金保值增值也是好事。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0.38万亿元,合计约3.5万亿元。而齐传钧预计,到今年底,这部分基金累计结余将近4万亿元,30%的入市比例相当于约有1.2万亿元资金可供投资。

  不过,养老金的入市有个过程,并不会一步到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养老基金结余情况,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具体确定委托投资额度。人社部预计,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全国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两万多亿元,但也不是马上就能汇集起来,从地方逐级归集起来需要有个时间过程。

  在《办法》出台后,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谁将率先入市。齐传钧认为,今年会有部分省份将养老金委托给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各省行动的快慢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各个地方政府的节奏,目前基本养老金的收缴计发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地方政府入市节奏不一;二是看外部市场环境,市场机会是跌出来的,目前市场估值对专业投资者已经有了吸引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两条内容:一是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二是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这也意味着《办法》给受托机构留出了余地,虽然目前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只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一家,但是未来随着养老金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可能成立新的国家级的养老金受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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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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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办法》是落实习近平同志“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以及“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办法》自9月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加强适当性管理总体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715条,对重复内容归并整理后,意见共154条,主要集中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方面。经过认真研究,《办法》将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的意见逐一采纳。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一是关于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有意见提出,投资者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专业与否而享有特殊权利。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为实现实质公平,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办法》保留了相关规定。

  二是关于投资者类别转化。有意见认为,应允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进行限制;也有意见认为,要考虑经营机构为规避适当性义务鼓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形。鉴于《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目的是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保护的同时,尊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办法》对两类投资者互相转化的条件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既能够规范转化行为,又赋予了经营机构一定空间,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

  三是关于不匹配购买。有意见提出,投资者坚持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营机构应当拒绝销售;还有相反意见认为,即便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只要是自愿,都可以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考虑到既要尊重投资者自由选择权,也要对投资者给予底线保护,《办法》尽可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如投资者坚持购买,才可以向其销售。

  四是关于录音录像、留痕安排的要求。有意见提出,全过程录音、录像的文件较大,保存保管也存在困难。鉴于《办法》的相关要求仅是针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安排,且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相关要求可以实现,同时,一旦发生适当性纠纷,录音录像文件也可作为证据,...

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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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5月,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8年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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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财政部发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保证自己正常发挥,牢记每个重要知识点。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规定。为确保《办法》的平稳施行,同步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删除关于保障基金规模具体标准的规定,将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设定为暂停缴纳的情形之一;二是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仅作原则性规定,通过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配套规定的方式,明确下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即期货交易所的缴纳比例由手续费的百分之三降低为百分之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由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降低为亿分之五到十;三是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由按季度缴纳调整为按年度缴纳。

  此次修订满足了期货市场风险覆盖的需要,下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调整收缴方式,对提高保障基金运转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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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节 技术管理办法

  一、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

  1、编制原则

  1.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规定编制。

  1.2科学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1.3贯彻执行施工各种规定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1.4合理规划施工平面图,做到文明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2.1工程部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协助,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由各段技术负责人编制。

  2.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并经过工程部讨论通过后,报公司副总审批。

  3、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

  3.1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生产的法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中选定的方案必须经过审批,对擅自行事,违反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

  3.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二、图纸会审办法管理规定

  1、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图纸会审,最终报公司副总审批签字。

  2、会审前有关人员要认真熟悉和学习施工图,有关专业要进行翻样,结合施工能力和设备情况找出图纸问题,对现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3、图纸会审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3.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3.2工程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消防、可靠性、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哪些合理的改进意见。

  3.3本单位的技术特长和机械设备能力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3.4图纸各部位尺寸、标高是否统一、图纸说明是否一致、设计的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5工程的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线工程等各专业图纸之间是否有矛盾。

  3.6各种管道的走向是否合理。

  4、会审记录是施工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施工图具有同等效力。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并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

  三、施工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1、技术交底必须使施工人员明确负担作业项目的特点及技术要求、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安全措施,以便更好地组织施工。

  2、明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之间的责任。

  3、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前进行。

  4、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交底资料及时送到资料员处归档。

  5、技术交底的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5.1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由项目经理主持,并向各段技术负责人,各段工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底。

  5.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各段技术负责人向工长交底。

  5.3各段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部位和操作项目,向工长进行技术交底,填写技术交底记录,技术交底后必须办理技术交接手续。

  四、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证监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规则

01-22

 

  证监会1月22日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的通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12号

  各会员单位:

  为妥善解决证券业务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整体利益,完善证券行业调解工作,协会对2012年6月11日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原“两法一则”变更为“一法一则”,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2.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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