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0)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法理学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0)”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与一国****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2.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简言之就是兼顾各方利益。3.比例原则法律教育网原创(1)比例原则的含义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0)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辅导: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辅导: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法的继承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这样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 查看全文 ]